3月26日,一起车企之间的商标纠纷登上了热搜。
“本公司特此向广州小鹏公司郑重道歉。”根据法院最新判决,小彭新能源有限公司就擅自生产、销售与“小鹏汽车”商标类似的低速电动车事宜向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致歉。与此同时,小彭汽车相关产品已于法院判决生效日起停售。
近年来,汽车行业的商标侵权纠纷涉及了多家汽车及零部件企业,也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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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彭向小鹏道歉
据悉,小彭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前,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就已存在,并且小鹏汽车及其关联公司经营的“小鹏汽车”品牌、以及小鹏汽车注册的第28547882号、第28600186号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但是,小彭汽车在明知小鹏汽车品牌以及相关商标具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未经许可,擅自在自己公司生产、销售的低速电动汽车上使用与小鹏汽车上述商标完全相同以及高度近似的标识。同时,小彭汽车还将小鹏汽车相关标识使用在生产车间、办公室、车辆生产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生产厂房外墙、展会等处。而且,小彭汽车将“小彭”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在生产、销售、展会中使用,更将自己公司生产的车型均命名为“小彭汽车”。
对此,法院裁定小彭汽车侵犯了小鹏汽车的商标权,并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要求小彭汽车向小鹏汽车公开道歉,并承诺停止销售有关产品。
“现本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上述行为侵犯了小鹏汽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小鹏汽车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违背了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小彭汽车在道歉中还郑重承诺,将严格规范公司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杜绝再次出现侵犯其他公司合法权益的任何行为。
“事实上,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标侵权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传智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纠纷间有发生
汽车及零部件企业的商标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与小彭汽车相比,另两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就不得不按照法院判决赔偿80万元。
前不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上海两家汽配公司与德国戴姆勒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纠纷案的一审原告戴姆勒公司诉称,上海该两家汽配公司在未获得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汽车零部件,并长期共同侵权,销售范围广,侵权性质恶劣,给其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对其品牌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戴姆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两家汽配公司立即停止在汽车零部件商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戴姆勒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两家汽配公司在其经营的相关门店中销售刹车片、滤清器、皮带轮等汽车配件,配件上标有三叉星图形及“Mercedes-Benz”、“MERCEDES-BENZ”等标识,与戴姆勒公司三叉星图形商标和“MERCEDES-BENZ”商标相比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标识;上述使用之处的“Mercedes-Benz”标识与戴姆勒公司“MERCEDES-BENZ”商标相比仅为字母大小写的差别,从整体上看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为相同标识。此外,被告公司在案外人处购买“三叉星”等商标标识并加贴在其销售的汽车零部件外包装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戴姆勒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并判被告赔偿80万元。被告两家公司经上诉,依然裁定维持原判。
“其实,从小彭汽车到上述纠纷案中的被告两家汽配公司,都是特征明显的商标侵权案。”湖南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羽伦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而且小鹏汽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奔驰商标则是驰名商标。按照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商标按照行业不同分为45类,而对于驰名商标则是跨类保护,即所有45类都不能再使用驰名商标。他解释说,非驰名商标一般只在本类别内进行保护,而汽车零部件在第12类中注册,一旦成为驰名商标,所有45类都不能再注册使用。
“我国《商标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传智表示,其中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所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维权方式多种多样
在汽车及零部件企业中,相关的商标、标识、名称侵权也可能与不正当竞争相关或近似,而且企业正在以不同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5月,长安汽车就曾发出一份《关于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函》,其中指出,江苏某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旗下的“某品牌汽车Uni上市发布会”系列广告,其使用的广告用语“Uni”已构成对长安汽车“UNI序列”产品的不正当竞争,因此,江苏某新能源车业公司在接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停止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就处理情况进行书面回复。
据了解,长安汽车UNI序列产品命名方案早在2019年9月就已发布,之后陆续上市了UNI-T、UNI-K、UNI-V车型并进行了大规模宣传,投入了大量成本,现阶段长安汽车“UNI”序列产品已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良好口碑与市场影响。因此,长安汽车指称上述行为足以令人误以为是长安汽车UNI序列产品或与长安汽车UNI序列产品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对类似行为作出了界定。”任传智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市场产品日益丰富,种类日益繁多,防范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将成为企业关注的新课题。”任羽伦认为,对此,一方面,是相关企业要自己知法守法,不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在遭遇侵权时,可以采取发律师函、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到法院起诉等不同的方式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知法守法,才能在开放的市场上公平竞争。”他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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