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监督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无锡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这是无锡法院首次发布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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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三年来,当事人对1281件案件申请再审、申诉,检察机关对205件案件提起监督,全市法院经依法审查后决定再审556件,再审后发回重审、改判189件。
发布会上公布了审判监督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其中9个案例涉及依法纠错,涵盖民事商事等多个领域。”中院审监庭庭长张淼告诉记者。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度假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度假村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9800余万元,确认某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原审法院根据某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评估定价及某度假村公司对工程款的全部确认,支持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某度假村公司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标的达数亿,其他债权人向原审法院反映某建筑公司与某度假村公司之间存在恶意虚构债务行为。
法院再审查明,某建筑公司在原审中提交支付建造成本的票据确实存在虚构情形。再审法院对案涉工程启动工程造价鉴定,改判某度假村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3156万元。当事人不服再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因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存在伪造证据、虚增巨额工程款行为,再审法院依法予以司法制裁,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周某与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6年,周某向尹某出具《借款承诺书》,后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归还款项。一审法院判决周某向尹某归还借款。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中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于2008年4月作出准许周某撤回上诉的民事裁定。2022年,周某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称,《借款承诺书》上手印并非本人所按。
再审法院认为,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后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撤回上诉,现申请再审也未提供证据,鉴于周某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故裁定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相隔十四年再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故对该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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